新建住宅供热报装服务
发布日期:2026-07-2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办理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办理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完成供热配套备案合法项目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新建住宅供热报装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图纸(总平面图复印件,管线综合图复印件,换热站或其它供热设施平面图复印件,室内采暖系统图原件及电子版、纸质版);

规划许可证信息无法通过网络共享获取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环节和流程

1.用户申请;

2.制定方案;

3.开阀供热。

(五)承诺完成时限

1.用户申请(0.5个工作日);

2.制定方案(8.5个工作日);

3.开阀供热(3个工作日);

备注: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包括设计、合同签订、施工、验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城市供热企业无法控制时间。

(六)办理成本

1.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2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2.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 取消供水、供热、供气单独专项配套费,三项全部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其中:

 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242元/㎡

 工业生产厂房、仓储等生产性建筑:165元/㎡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食堂等非生产附属用房,按照公共建筑242元/㎡标准计征。


(七)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烟政发【2004】8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财预【2010】30号《关于加强中心区城市供热、供气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和烟政办发【2025】1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收费标准:

(1)烟政办发【2025】11号实施前已完成土地出让、但尚未缴纳配套费的存量项目,仍然继续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执行;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2元的标准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适用2025新标准)

(2)2026年1月1日之后新出让土地、新立项建设项目,全部执行烟政办发【2025】11号文( 取消供水、供热、供气单独专项配套费,三项全部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其中:

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242元/㎡

工业生产厂房、仓储等生产性建筑:165元/㎡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食堂等非生产附属用房,按照公共建筑242元/㎡标准计征。


(八)办理地

烟台500供热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63号文化中心C区,新华书店西临。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公共事业服务区E304供热窗口,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上夼营业厅,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10号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幸福营业厅,烟台市芝罘区福成路11号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共服务供热G205窗口,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九)咨询电话

烟台500供热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窗口,电话:6627500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公共事业服务区E304供热窗口,电话:6269602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上夼营业厅,电话:6096011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幸福营业厅,电话:3390909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共服务供热G205窗口,电话:6096010

  

(十)流程图



 

 

(十一)有关说明

本公共服务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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