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建住宅供热报装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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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办理条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完成供热配套备案合法项目。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新建住宅供热报装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图纸(总平面图复印件,管线综合图复印件,换热站或其它供热设施平面图复印件,室内采暖系统图原件及电子版、纸质版); 规划许可证信息无法通过网络共享获取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环节和流程1.用户申请; 2.制定方案; 3.开阀供热。 (五)承诺完成时限1.用户申请(0.5个工作日); 2.制定方案(8.5个工作日); 3.开阀供热(3个工作日); 备注: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包括设计、合同签订、施工、验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城市供热企业无法控制时间。 (六)办理成本1.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2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2.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 取消供水、供热、供气单独专项配套费,三项全部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其中: 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242元/㎡ 工业生产厂房、仓储等生产性建筑:165元/㎡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食堂等非生产附属用房,按照公共建筑242元/㎡标准计征。 (七)收费依据1.收费依据:烟政发【2004】8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财预【2010】30号《关于加强中心区城市供热、供气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和烟政办发【2025】1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收费标准: (1)烟政办发【2025】11号实施前已完成土地出让、但尚未缴纳配套费的存量项目,仍然继续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执行;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2元的标准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适用2025新标准) (2)2026年1月1日之后新出让土地、新立项建设项目,全部执行烟政办发【2025】11号文( 取消供水、供热、供气单独专项配套费,三项全部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其中: 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242元/㎡ 工业生产厂房、仓储等生产性建筑:165元/㎡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食堂等非生产附属用房,按照公共建筑242元/㎡标准计征。 (八)办理地点烟台500供热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63号文化中心C区,新华书店西临。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公共事业服务区E304供热窗口,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上夼营业厅,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10号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幸福营业厅,烟台市芝罘区福成路11号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共服务供热G205窗口,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九)咨询电话烟台500供热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窗口,电话:6627500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公共事业服务区E304供热窗口,电话:6269602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上夼营业厅,电话:6096011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幸福营业厅,电话:3390909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共服务供热G205窗口,电话:6096010 (十)流程图
(十一)有关说明本公共服务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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