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烟台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23浏览次数:字号:[ ]

 

《烟台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9月18日正式印发,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规定,以下是对《办法》内容的解读:

一、制定《办法》目的与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市区城市照明的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优化城市照明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烟台市城市道路照明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烟台市城市道路照明技术导则》(试 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市区范围是指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黄渤海新区、高新区、蓬莱区的建成区范围。城市照明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工作职责。《办法》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照明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筹指导。各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城市照明管理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三)规划与建设。《办法》明确了照明设施的建设范围和新建、改建、扩建照明设施的责任主体以及建设标准。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需补充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批、分期逐年提出实施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城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后组织实施。

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达到100%,并满足光照度要求。

(四)验收与移交。《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照明设施,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给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 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

2. 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3. 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4.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五)运行维护与禁止行为。《办法》规定了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的标准,并明确了对单位和个人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相关要求和禁止行为。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标准,编制维护计划,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照明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及时排除城市照明设施隐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建设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处理。城市功能照明单灯故障应当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的24小时内修复;线路故障则需在48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的修复时间应不超过72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2.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3.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4.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5.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6.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六)节能环保与法律责任。《办法》提倡节能方法,推行节能措施,强化能耗管理,并对违反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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