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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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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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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罚款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及承办机构 | | 烟城行执罚决字[2025]第000304号 | 涉嫌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 肖亮 | 禁止在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2025/9/2 |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支队 | | 烟城行执罚决字[2025]第000305号 | 涉嫌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 韩波 | 禁止在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2025/8/29 |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支队 | | 烟城行执罚决字[2025]第000306号 | 涉嫌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 王绍兰 | 禁止在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2025/9/2 |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支队 | | 烟城行执罚决字[2025]第000307号 | 涉嫌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 司书君 | 禁止在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2025/9/3 |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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