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区化粪池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化粪池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防止城市污水管网堵塞,有效解决污水外溢等问题,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是指利用沉淀和厌氧发酵原理,去除生活污水中悬浮性有机物的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出户检
查井至市政公用排水管网之间的管道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烟台开发区、高新区、东部新区、昆嵛山保护区)化粪
池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和管理化粪池,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局为市化粪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市区化粪池清掏养护与维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指导各
区化粪池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城管局为本辖区化粪池行政管理部门。
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芝罘区化粪池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化粪池的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化粪池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化粪池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化粪池,应符合各区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排水设施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型号
和有效容积等技术指标应根据房屋居住人口等设计参数确定。所需费用由相关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配套化粪池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化粪池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级应制定有关挟持政策,鼓励发展化粪池清掏物循环利用产业。
第九条 市、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粪池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详细记录化粪池的材质、类型、容量、建成投入使用
时间、具体位置、管道情况等,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服务电话,受理相关诉求,制定化粪池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市财政承担化粪池专业处理场运行费用,各区承担辖区内化粪池清掏、清掏物运输费用。其中,芝罘区化粪池清
掏、清掏物运输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每年底据实与芝罘区进行体制结算。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化粪池清掏、清掏物运输和专业处理场运行,每年清掏作业不少于1次。各区应通过公
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从事化粪池清掏和清掏物运输的企业;从事化粪池清掏和清掏物运输的企业应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三条 在建设和管理化粪池工作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化粪池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O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O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