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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服务指南

2017-08-03 17:33:37信息来源:字体:[ ]

行政许可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服务指南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发布

2017-07-1

 

 

 

目  录

一、办理要素………………………………………………………………3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6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二)受理…………………………………………………………………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救济途径………………………………………………………………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8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9

(二)受理决定书文本……………………………………………………9

(三)许可决定书文本……………………………………………………9

五、有关说明………………………………………………………………9

附件

1.工作流程图……………………………………………………………10

2.申请表……………………………………………………………11

3.申请受理决定书………………………………………………………13

4.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4

5.准予许可决定书……………………………………………………15

6.不予许可决定书………………………………………………………16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编码: 

(二)实施机构:烟台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

(四)受理地点: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服务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为此资质许可及行业管理相关条件规范。

(六)办理条件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七)申请材料

申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书;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

3. 经营场所房屋证书或租房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

4.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委托指定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维修站或售后服务站)的维修委托协议

5.企业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安装、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安装维修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相关劳务关系材料;

6.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7.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和抢险抢修设备材料,专用车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事项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现场管理进行核查。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窗口(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5—6631620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窗口,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邮编264000,联系电话:0535-663160

②信函提交。(同上)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ytshenpi.cn

相关技术支持请联系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设备科,电话:6631600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五)流程图

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城市管理局窗口负责人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负责对市城市管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监察局派驻室电话:0535—6631597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0535—6631578

(二)行政复议

烟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烟台市环山路2号,联系电话:6631891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表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受理决定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三)许可决定书文本

见附件5、见附件6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核发事项流程图

发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证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书面告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             定

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局长办公室审议

       

         

市供热燃气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验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附件2: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审查意见表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规   模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资料审查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注册资本金情况;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及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5.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专用仪器台帐;

7.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配备情况;

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证情况;

9.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服务规范编本;

10、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经审查,资料齐全。

资料审查人:

   

现场勘察

1.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情况;

2.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配备情况;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零配件和专用仪器配备情况;

经现场勘察,达到有关要求。

勘察人:

年 月 日

分管处长

意 见

年 月 日

处 长

意 见

年 月 日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审批表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规   模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市供热燃

气管理处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局行政许可科意见

年 月 日

城 管 局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发受理决定书

(   )受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不予受理

决定书

(   )不字[   ]第   号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及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5:

准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决定书

(   )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申请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6

 

不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决定书

(   )未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申请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芝罘区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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